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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作者:业务主管时间:2016-07-25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决定》(云发〔2013〕9号)、《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创新机制推动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16〕6号),抢抓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机遇、狠抓“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平台建设,以资产为纽带,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通过政、产、学、研、介、金、用地紧密结合,整合资源、聚集创新要素,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参照国家和云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昆明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载体,是以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的,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团体、医疗机构等创新要素之间构建并形成互相协作、资源整合的合作模式,以确保各方利益为基础,实现研发合作、产业链合作、市场合作、创新服务合作等,形成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拓展发展空间的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技术合作,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形成产业技术标准;建立公共技术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实行知识产权共享;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联合培养人才,加强人员的交流互动,支撑我市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提升。

第四条  联盟的认定以昆明市“188”重点产业的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联盟各创新要素的协同创新,共同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

第五条  鼓励联盟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促进信息、仪器设备、中试基地等资源共享,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公共服务和支撑;优先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对联盟企业的投资;引导联盟各创新要素充分利用国际、国内科技资源开展科技合作,在更高起点上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

第六条  联盟牵头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和管理运行机制;解决联盟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对联盟工作进行自检自查,配合市科技管理部门做好对联盟的考核工作等。联盟内部应建立相应的责任分担机制,并由牵头单位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昆明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市联盟的认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联盟发展的政策措施、规划及年度计划;认定联盟并指导其建设和运行;负责推荐申报省级联盟。

第八条  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单位均可牵头组织申报联盟认定。认定的基本条件是:

(一)联盟必须由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的4个及以上单位组成,其中企业须达到2个及以上。联盟牵头单位应在本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具备良好的技术成长性,能号召相关创新要素进行产学研结合、协同创新。

(二)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协议中有明确的牵头单位、技术创新目标,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约定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联盟的牵头单位;联盟有明确的发展战略规划及实施方案,包括产业链发展方向、工作原则、技术与产业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与措施、实施预期结果等;联盟内部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的相关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有建立健全的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和利益保障机制,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明确、无法律争议;

(三)联盟成员单位拥有稳定的技术研发团队,围绕本产业开展了1项及以上产业化项目培育(建设创新平台、提供创新服务的联盟除外),在本研究开发领域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相关科技成果等不少于4项。

第九条  联盟牵头单位根据市科技管理部门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向市科技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八条,对申请认定的联盟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认定的联盟,并在门户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科技管理部门正式发文、授牌,命名为“昆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第十二条  对认定的联盟,给予联盟牵头单位10万元引导经费,联盟牵头单位按不低于3:1的比例配套,主要用于保障联盟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及重大项目和科技成果前期准备,主要包括科研设备仪器的改善、实施科研项目的试验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因工作需要的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及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及管理等,该经费需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联盟经市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升级为省级、国家级联盟的,采取后补助方式一次性再分别给予10万元奖补;鼓励联盟经认定后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联盟申报市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优先推荐联盟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  建立联盟动态管理机制。联盟运行周期为2年,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科技管理部门报送《昆明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年度科技报告》,运行周期满后,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认定申报书和合同书的相关内容围绕研发投入、绩效产出等主要指标对联盟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联盟可以继续运行。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联盟资格并公示。

第十五条  联盟的成员构成、体制制度、发展方向、技术研究路线等重要事项发生更改须在年度科技报告中说明,向市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联盟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其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及申报奖励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市级联盟资格、收回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一)不接受市科技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每年不按时报送年度科技报告;

(三)在申报、认定、考核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四)市科技管理部门认为应该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各有关行业协会可围绕本地区、本行业的重点特色产业和重大技术创新需求,积极推动本地区、本行业联盟的组建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21日起施行。昆明市科技局2013年8月16日公布实施的《昆明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昆科发〔2013〕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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