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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融资担保机构为民融登项目提供担保风险防控的紧急通知

来源:本站作者:业务主管时间:2016-08-11

各州(市)、县(市、区)财政局,各融资担保公司:

    2016年以来,我省陆续发生多起融资担保机构在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平台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期间,因借款企业不能如约按期偿还借款,导致融资担保机构承担连带担保代偿责任,但融资担保机构没有如约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特别是6月份以来,部分群众到省政府、省财政厅等部门上访,对我省社会稳定、金融安全和融资环境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 坚持审慎经营,切实防控风险。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民间融资服务平台融资业务提供担保,应遵循审慎原则,切实落实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担保风险评估、决策程 序、事后追偿、风险预警和防控、突发事件应急和处置等机制,按照融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对借款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管理、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深入调 查,切实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二、 坚守诚信经营,切实履行担保责任。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民间融资服务平台融资业务提供的担保业务,若发生借款企业无法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认 真履行连带代偿责任。在没有履行完毕担保代偿责任前,不得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并依法开展代偿业务追偿。涉及融资业务相关方违规违法经营的,应及时向当 地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依法依规经营,维护行业信誉。融资担保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严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关联交易、自融自保等禁止性业务。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务必立即清理纠正违规业务。

四、切实加强行业监管。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融资担保监管责任职责,督促辖区内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依规经营,制定风险处置预案,严密工作程序,切实加强风险防控和处置。

五、认 真开展风险排查处置。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原则,合理布局机构建设,强化监管人员配置,高度重视辖区内融资担保风险 防控和风险处置工作,切实防止发生融资担保行业区域性风险。要密切关注辖区内融资担保机构经营状况,组织开展辖区内融资担保机构风险排查和整治处置,立即 对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平台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机构进行彻底排查,存在的风险要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报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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